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王**、中华联**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诉被告李*、王**、中华联**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张**所有的新A567AP宝马X5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原告张**所有的新A567AP宝马X5车辆的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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