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中**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中**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疆中**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5元,其余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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