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4)芳垦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4)芳垦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