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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永**限责任公司与英吉沙**限责任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喀什永**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英吉**限责任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喀什永**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喀什永**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49元,保全费2986元,两项合计:7335元,由原告喀什**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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