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36576.27元进行查封、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案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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