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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雷**、雷**与库尔**年公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雷**、雷**与上诉人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雷**、雷**及委托代理人左*,上诉人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的法人谭兴国及委托代理人史学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1997年2月17日,原告雷**、雷**、雷**父亲雷**因病去世。2007年7月19日,原告雷**、雷**、雷**母亲向文碧与吴**登记结婚。2012年9月,吴**在新疆**垦区法院起诉原告母亲离婚,2012年11月15日,新疆**垦区法院以(2012)乌垦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解除了原告母亲与吴**的婚姻关系。原告母亲不服上诉至新疆兵**人民法院,新疆兵**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以(2013)农二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母亲的上诉,维持了原判。2015年,原告母亲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故原告雷**欲将其母亲向文碧送往被告处。2015年1月1日,原告雷**与被告签订《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甲方给乙方提供一个安全住所,在锻炼身体的室内、室外场地。……。二、甲方给乙方提供合适的生活环境,提供生活护理(每天按时送饭、送开水,房间随时打扫干净,随时换洗衣、被,督促理发、洗脚、洗澡、剪指甲等)、医疗护理(小伤、小病通过家属同意,就地治疗收取成本费。遵医嘱按时服药、打针)。三、与入住者谈心,沟通感情,使入住者心情愉快。并开展娱乐活动。配备意见箱,随时了解老人呼声。经常到户外活动,让入住者得到阳光、新鲜空气、绿化等多方面的疗养。真正做到吃好、住好、心情好、健康长寿。四、每天检查入住者的健康状况,了解思想情绪,身体锻炼情况,疾病疗养情况等,随时报告家属,使家属放心。……。五、乙方在住院期间有急病需要甲方及时抢救,因此入院时必须预交医疗风险金1000元,出院时退。……。六、乙方看病必须通过甲方,自带药品服用后果自负……。协议中写明,原告雷**、雷**、雷**母亲到被告处时主要病症为:脑中风。

2015年1月1日,被告收到以原告母亲向文*的名义交来的1000元住院押金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期间的服务费1500元。2015年2月10日,原告雷**将其母亲从被告处接出,当时原告母亲全身多处出现褥疮。同日,原告雷**将其母亲送至巴**医院门诊救治,巴**医院对原告母亲进行内脏衰竭院前急救。2015年2月10日晚,原告雷**将其母亲送回被告处,因被告未接收向文*再次入住,原告报110后,经库尔勒市公安局所在辖区民警协调,向文*被安排再次入住被告处。当晚,原告母亲状态为:神智昏迷。2015年2月1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谭兴国给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一份,内容为“向文*,2015年1月1日入院,入院时生活不能自理,脑梗引起,入院时没有褥疮。现出现褥疮由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褥疮所用全部费用由养老院负担。其他如脑血管、心脏等内脏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入住方请谅解”。2015年2月15日11时,原告雷**、雷**、雷**母亲在被告处死亡。同日,被告给库尔勒殡仪馆缴纳1000元押金。原告以被告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严重违反协议,不尽责任,造成原告母亲死亡为由将被告诉诸我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赔偿损失277767元(包括入住费2500元、丧葬费24921元、死亡赔偿金178866元、办理丧事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停尸费14480、鉴定费15000元)。2015年2月18日,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龙山社区给原告出具居住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雷**、向文*自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一直居住在我辖区州运司小区7号楼2单元101室”。庭审中,原告申请对其母亲进行死因鉴定。经原、被告同意,我院于2015年5月12日委托新疆**鉴定所对原告母亲进行死因鉴定。2015年6月12日,新疆**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意见书“检验过程”中对原告母亲检验时状况表述为:被鉴定人向文*,已换寿衣,解冻后女性尸体,发育正常,营养不良,极度消瘦。“分析说明”部分对褥疮说明如下:什么是褥疮?褥疮又称压疮、压力性溃疡,是由于受压部位缺血缺氧引发局部炎性反应乃至外界病原菌入侵产生局部感染而使组织坏死。褥疮好发于受压和缺乏脂肪组织保护,无肌肉包裹或肌层较薄的骨骼隆突处。褥疮是长期卧床老年人群中常见的并发症,最应引起重视的现实在于,患褥疮者非死于原发病,而是由于发生严重褥疮感染,细菌通过褥疮创面进入血液循环,并在血液中生长、繁殖,产生大量毒素,引起严重全身中毒而导致死亡。患有脑血管意外等疾病的患者,都可能会面临长时间卧床调养,在此期间,如果出现褥疮而没有及时治疗,没有做好日常的护理和预防,再加上病人本身营养不足,身体衰弱,特别容易因严重感染走向死亡。鉴定意见书最后意见为:(一)、被鉴定人向文*因多脏器炎性感染伴衰竭出现致命性心律失常而死亡。(二)被鉴定人向文*身体多处褥疮与其死亡有因果关系。

以上事实有死亡证明一份、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一份、照片六份、询问笔录七份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雷**将其母亲送到被告处,就是为了能使其母亲在被告处得到很好的照顾,使其母亲在被告处生活安逸,身体健康。但原告雷**将其母亲送往被告处才一个多月,被告母亲便全身长满褥疮后死亡。原告当庭申请对其母亲的死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被告无证据证实新疆**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或实体上有何不当之处,故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鉴定意见书最后意见为:(一)、被鉴定人向文碧因多脏器炎性感染伴衰竭出现致命性心律失常而死亡。(二)被鉴定人向文碧身体多处褥疮与其死亡有因果关系。因原告母亲在去世前全身长满褥疮,新疆**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在“褥疮的说明”部分指出,褥疮是由于受压部位缺血缺氧引发局部炎性反应乃至外界病原菌入侵产生局部感染而使组织坏死。原告雷**、雷**、雷**母亲因高血压致脑中风,系卧床休养状态,需经常进行勤擦勤换勤翻身,否则,极易患褥疮。如果出现褥疮而没有及时治疗,没有做好日常的护理和预防,特别容易因严重感染走向死亡。综上,被告作为给原告母亲提供照顾服务方,并未尽心照顾好原告母亲,致原告母亲患褥疮致多脏器炎性感染伴衰竭出现致命性心律失常而死亡。故被告应对其服务不周给原告母亲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新疆**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又指出,褥疮好发于受压和缺乏脂肪组织保护,无肌肉包裹或肌层较薄的骨骼隆突处。因原告母亲本身体质偏瘦弱,且又系高血压致脑中风状况,这均是好发褥疮的一个因素。另外,原告作为向文碧的子女,在明知其母亲患严重褥疮的情况下,本应对其母亲向文碧进行精心照料,给向文碧更多的关爱、安抚、照顾,但原告不但未尽基本的孝道,而且在明知被告不可能给其母亲提供很好的服务及照顾的情况下,却违背公序良俗地通过报警的方式让其母亲再次入住到被告处;原告作为向文碧的子女,在其母亲病情危重时,不管是否有救治希望,都有义务进行积极救治,但原告在其母亲患严重褥疮的情况下,虽然将其母亲送往医院,却怠于对其母亲进行积极救治,反而通过报警的方式将其母亲送回被告处任由其母亲走向死亡。综上,原告对其母亲的死亡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原、被告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对原告母亲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责任为宜,剩余40%的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母亲在被告处已满一个月,故原告雷**向被告交纳的1500元服务费不应退还,但原告雷**另外交纳的1000元住院押金被告应退还。原告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均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故该两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母亲去世后,原告为其母亲办理丧事产生交通费属实,故本案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受害人死亡时以死亡赔偿金的方式予以支付,故原告现主张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母亲去世后产生冷冻费、馆外抬尸费及车费共计14480元属实,有相关收据予以证实,应予以支持。原告母亲进行死因鉴定产生鉴定费15000元,有相关发票予以证实,也应予以支持。因原告雷**在外地,而原告雷**无证据证实其赶往库尔勒进行实际奔丧,故原告雷**主张奔丧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而原告雷**、雷**均在本地,故原告奔丧误工费依据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支持七日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雷**、雷**、雷**各项损失142111.8元{【丧葬费24921元(49843元÷12个月×6个月)+死亡赔偿金178866元(19874元/年×9年)+1000元押金+办理丧事交通费500元+冷冻费、馆外抬尸费及车费共计14480元+误工费2086元(54407元/年÷365天×7天×2人)+鉴定费15000元】×60%}。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33.25元,由被告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负担1398.39元,原告雷**、雷**、雷**自行负担1334.86元(原告预交,被告支付上述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雷**、雷**、雷**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住院费1500元,发生看病时的治疗费1000元,但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向*碧身上多处长褥疮,又引起各脏器炎性感染而死亡。向*碧及上诉人均没有任何责任,但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与事实与法律相悖,上诉人认为最多承担20%责任,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宣判后,库尔**年公寓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认为被上诉人母亲的死亡与褥疮有因果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按照证据规则的举证原则,雷兆富应当对自己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原审仅以不合医学常识和生活常识的鉴定书就作出错误的判决太过草率。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公民的生命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雷**将其母亲送到上诉人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处,就是为了能使其母亲在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处得到很好的照顾,但上诉人雷**将其母亲送往上诉人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处才一个多月,上诉人母亲便全身长满褥疮后死亡。经新疆**鉴定所鉴定为:(一)被鉴定人向文碧因多脏器炎性感染伴衰竭出现致命性心律失常而死亡。(二)被鉴定人向文碧身体多处褥疮与其死亡有因果关系。本院认为,新疆**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并未不当之处,该鉴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作为给上诉人母亲提供照顾服务方,并未尽心照顾好上诉人母亲,致使上诉人母亲患褥疮致多脏器炎性感染伴衰竭出现致命性心律失常而死亡。故上诉人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上诉人雷**、雷**、雷**上诉称,对其母亲损害后果只承担20%的责任的主张,不予认可。因上诉人在其母亲患严重褥疮的情况下,虽然将其母亲送往医院,却懈怠于对其母亲进行积极救治,反而将病重的母亲送回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处。应此,上诉人对其母亲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上诉人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和上诉人雷**、雷**、雷**的各自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126.25元,由上诉人雷**、雷**、雷**负担984.25元,由上诉人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负担31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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