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祖术与库尔勒**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赵**诉被告库**振兴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原告周**、赵**提供的被告库**振兴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本案法律文书未送达到被告库**振兴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处,原告周**、赵**又无法提供被告库**振兴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原告周**、赵**起诉被告库**振兴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不明确,应驳回原告周**、赵**的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祖术、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周祖术、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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