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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与被上诉人许*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郝**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郝**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郝**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850元由郝**承担,余款1850元由本院退还郝**。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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