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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限公司与胡*、邓**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天**限公司诉被告胡*、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天**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0.54元,原告承担470.54元,退还原告470.5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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