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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九**发有限公司与魏**、祖国亮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九**发有限公司(简称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荣志、祖国亮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级人民法院(2015)巴*一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九**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于2013年1月1日通过电话通知、张贴告示等方式,通知每位业主领取钥匙交付完工的房屋,魏荣志于2013年8月21日才领取钥匙,是由于其为逃避交纳取暖费、物业费而自愿不领取钥匙,造成延期交房的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并无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行为。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九**公司称其于2013年1月1日以电话通知、张贴告示的方式通知业主领取钥匙,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魏**提供的楼兰大厦门面房钥匙交接单,则能够证明九**公司实际的交房时间为2013年8月21日。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认定九**公司逾期交房231天,依据补充协议约定计算出延期交房所产生的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新疆九**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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