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万**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103457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万**名下中**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480890820306110)中103457元的存款予以担保,2015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存款的查封,并提供张**所有的新AU1346号胜达小型越野车作为担保物变更为。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原告万碧波103457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