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密**有限公司与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25元,减半收取156.13元及诉讼费用80元(原告均已交纳),由原告哈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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