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才诉被告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才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梁*才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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