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已合好,故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2.8元,由原告熊某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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