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17.60元(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13367.60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