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州**有限公司以二位被告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州**有限公司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昌吉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9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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