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炯诉被告乌鲁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王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8元(原告王*已预交),因原告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王*2498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王*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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