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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炯诉乌**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炯诉被告乌鲁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王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8元(原告王*已预交),因原告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王*2498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王*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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