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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马**、马**、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因与被申请人马**、原审被告马**、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5)乌**一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胡**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胡**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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