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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宏泰建**市德升分公司,新疆宏**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宏**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上诉人新疆宏**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德*分公司(以下简称德*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司、上诉人德*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对于欠款数额及民事责任承担主体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1.18元(宏**司、德升分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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