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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任福妮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任福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2015)伊**一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我和任**不存在合伙出资承包土地的事实,任**收了村委会的55000元应该全部返还给我。本案应为委托合同纠纷,原审对案件定性错误,采信的证据系无效证据,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任**丈夫系亲兄弟。新源县**木斯村委会曾向刘**借款,借款到期后因村委会无法偿还借款,于2003年7月19日结算本金和利息,确定最终借款为108000元。为了抵账,村委会决定将450亩地承包给刘**,并签订了两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04年至2007年。因其他原因,刘**实际种植了两年。后经过多次诉讼,刘**与新源县**木斯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最终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经任**多次与新源县塔勒德镇政府及萨***委会协商,2014年12月5日,双方与新源县**木斯村委会在新源县**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载明:1.刘**和任**的借款冲抵两年的承包费,萨***委会自愿偿还两年未能使用土地的费用;2.萨***委会偿还两年的承包费是55000元,协议签订后,萨*哈**村委会一次性支付给刘**和任**;3.刘**和任**与村委会以前的合同撤销。该协议由新源县**解委员会盖章,刘**和任**签字按手印,新源**镇人大主席马**签字。2014年12月10日新源县**木斯村委会向任**的信用社账号中汇入55000元。新源县**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该解协议中虽明确写明村委会的55000元是向刘**、任**两人赔偿的,且刘**在与村委会协商赔偿事宜的录音中也明确表明土地是刘**与任**丈夫的,但协议中双方对55000元如何分割没有约定,原审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将该款予以均分,认定任**占有其中的275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刘**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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