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河子新**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5)下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河子新**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河子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石河子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751.5元,由上诉人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