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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与户*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卫*因与被上诉人户*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5)霍**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卫*,被上诉人户*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明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08年春节,卫*与户*开始同居。××××年××月××日,卫*与户*生育一子,取名户荣*。2010年至2012年,卫*、户*与卫*父母共同生活。××××年××月××日,卫*与户*登记结婚。卫*以其与户*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所生子女户荣*由户*抚养,卫*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户*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卫*为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不准予卫*与户*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卫*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卫*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卫*与户*之间的婚姻系父母包办,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共同生活期间还经常打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卫*与户*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生育了子女,之后,为给子女上户口,无奈之下,才登记结婚。双方自2008年同居至今,一直在卫*父母处居住。在此期间内,户*好逸恶劳,喝酒,打人,要钱,不尽丈夫及父亲义务。2013年春至今,双方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支持卫*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户*答辩称,卫*与户*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当驳回卫*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然而,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卫*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户*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卫*应当就其事实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不准予卫*与户*离婚,并无不当。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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