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一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一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