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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核工业新疆矿冶局,核工业**木齐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核工业新疆矿冶局、核工业**木齐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白某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白某某负担,余款23400元由本院退还白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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