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阿**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龙璟,被上诉人阿克苏**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受理费9200元(阿克苏**责任公司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