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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聂**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奇台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奇政征补(2014)5号奇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奇台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俞**、杜**,被执行人聂**及委托代理人何**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奇台县人民政府申请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奇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奇台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奇台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奇政征补(2014)5号。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聂**辩称:奇政征补(2014)5号奇台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1、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不予执行。被执行人享受经营权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只能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国有土地。2、申请执行人的征收决定超越法律规定的征收范围,也是国有土地第八条的规定,因为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国有土地房屋,申请执行人此次征收不是国防也不是国家需要。3、申请执行人可以征收,但是征收程序违法,评估机构应由双方确定,但是申请执行人未告知评估机构,单方委托,剥夺了被执行人的参与权、选择权。评估报告做出后,经房地产评估委员会做出的报告,建议评估机构进行复检,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见到复估报告。4、被执行人的养殖区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证件齐全,是经营性的养殖区,但是评估报告没有对生产等进行评估,所以评估报告是不客观不真实的,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5、评估报告的结论有违公正,根据被执行人的了解及土地位置,是地处奇台县新城区具有商业价值的地段,但是评估报告土地价值的评估结果低于奇台县旧城改造价格,认为评估报告具有随意性,不具备公正性。被执行人认为程序违法,对有瑕疵的鉴定结论基础做出补偿决定,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对奇政征补(2014)5号裁定不予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宅基地位于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六村100号。2012年被执行人经工商部门登记,在其宅基地上建起了家庭经营性质的”奇台县永胜养殖场”。被告享有的该宅基地已列入2011年6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国土资函(2011)1070号关于奇台县实施城镇规划2011年第七批建设用地的批复范围内。截止2013年8月,申请执行人奇台县人民政府已办理齐全了关于奇**心医院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并于2013年8月12日发布了关于《奇**心医院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奇**心医院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奇**心医院北征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聂**做了房屋征收调查、房屋征收谈话、房屋征收征询意见等。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9月16日期间,昌吉州天**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宅基地进行了评估,估价报告编号为:天房征估字(2013)第9-010号,估价结果为:本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科学合理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在资料的基础上,经过测算,结合估价经验与对影响估价对象市场价格因素的分析,确定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可能实现的市场总价为:征收补偿总价小写:人民币1740432元.征收补偿总额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肆万零肆佰叁拾贰元整.其中: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287591元,院落土地使用价值为186471元,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为266370元。(详见下表)…。2013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委员会做出了关于对昌吉吉天信达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奇**心医院北片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修改报告的复审意见,结果列示如下:天房征估字(2013)第9-010号(聂**)评估总价:¥1740432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肆万零肆佰叁拾贰元整).被征收居住用房补助、奖励现值:¥73312元.本复审意见只针对被鉴定报告的技术内容做研判,不讨论被鉴定报告在征收程序上的时效性和合法使用性…。2014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奇政征补(2014)5号奇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同日将该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奇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奇政征补(2014)5号奇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奇政征补(2014)5号奇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申请执行人奇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昌吉回**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昌吉回**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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