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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苟**、姚**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苟**、姚*为与被上诉人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方园、代理审判员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苟**、姚*,被上诉人韩*的委托代理人单树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由上诉人王**、苟**、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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