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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喜**有限公司与新疆**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天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5)乌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司于2016年3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司提出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疆天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7.87元(新疆天喜**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68.93元,由上诉人新疆天喜**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168.9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新疆天喜**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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