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布音吉热格力与布**了加、木音别**、田**、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布音吉热格力与被告布**了加、木音别**、田**、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布音吉热格力以愿与被告布**了加、木音别**、田**、田*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布音吉热格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投递费200元,合计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布音吉热格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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