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布音吉热格力与被告布**了加、木音别**、田**、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布音吉热格力以愿与被告布**了加、木音别**、田**、田*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布音吉热格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投递费200元,合计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布音吉热格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