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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与新疆元**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施**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兵六民二初字第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确定了公开开庭时间。上诉人施**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其与被上诉人双方就本案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在本案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68元,减半收取为917.34元,由上诉人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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