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以回家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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