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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限公司与新疆安广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拜城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依据新疆**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有关规定,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件经乌鲁木**阿克苏分会作出过裁决,因程序问题而被撤销,撤销后该仲裁委仍具有仲裁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当由阿克**人民法院审理或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提起仲裁。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新疆安**任公司辩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拜城县。又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起诉的标的为1023808.95元,原告向拜**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拜**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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