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五**有限公司与木合亚提?热马*民事其他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木合亚提?热马*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阿**,被上诉人木合亚提?热马*的委托代理人托了?热马*均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新疆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新交鉴字(2013)DL1994号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中的各项技术指标数据并不能客观的反应新H90669号车辆出厂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审法院对车辆有关项目作出的技术鉴定,认定五**司承担90%的责任证据不足。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与车辆的本身质量问题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5.36元(新疆五**有限公司已交),由本院退回新疆五**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