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0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118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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