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与被告温宿县**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10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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