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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许昌**有限公司、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与被上诉人许**,原审被告罗**、张*、许昌稳**限公司(以下简称稳润公司)、许**新艾尔**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于2015年4月1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瑞**司、罗**、张*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违约金72万元(2015年3月2日以后违约金重新计付);2、稳润公司、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5)许*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瑞**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6日进行调查审理。上诉人瑞**司及原审被告罗**、张*、稳润公司、艾**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瑞**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提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河南省**民法院(2015)许*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075元,减半收取4537.5元,由许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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