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许昌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1)魏**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石**的委托代理人司**,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王**,被上诉人许昌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1)魏**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14665元,退还上诉人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