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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河南荣**限公司、许昌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许昌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1)魏**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石**的委托代理人司**,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王**,被上诉人许昌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1)魏**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14665元,退还上诉人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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