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合顺诉被告赵**、北京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1元,减半收取218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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