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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高丽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高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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