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高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张**、李**诉华泰人**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新乡市**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新乡分公司与付*、付伟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李*、太平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太平财**新乡分公司、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和第三人河南省**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张*与被上诉人刘**、刘*、张*,原审第三人张*、王**、张**、张**、张**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安阳市**有限公司、秦*与被申请人安阳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安阳市**有限公司、王**与安阳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安阳市**有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案再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