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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新乡分公司与付*、付伟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太平财**新乡分公司因与被告付*、付伟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太平财**新乡分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太平财**新乡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太平**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太平财**新乡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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