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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齐**、聂**、齐可强、刘**、齐**、聂**、张*合诉被告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齐**、聂**、齐可强、刘**、齐**、聂**、张*合诉被告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齐**、聂**、齐可强、刘**、齐**、聂**、张*合、被告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八原告诉称:2013年9月份,八原告在被告许**承包的封丘县赵岗乡后留固村的乡村水泥路修建工程中打工。通过结算,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款,除去原告的借支款,下余工资款被告给原告打有一张总欠条。后经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要求被告许**支付八原告工资款25931元。诉讼费依法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许*保辩称:欠工资款属实,但数额应以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准。被告愿意以价值50000元的机器设备折抵欠款。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许**出具的欠条1张。被告对此无异议,认为应按欠条上的数额确定欠工资款数额。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两份机器设备的说明书各1份,证明机器的价值。八原告表示不同意以机器设备折抵欠款,并不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结合庭审诉辩意见,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9月份,八原告在被告许**承包的封丘县赵岗乡后留固村的乡村水泥路修建工程中打工。通过结算,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款,除去八原告的借支款,下余工资款被告给八原告打有一张总欠条,欠条显示欠款金额为21420元。被告表示愿以机器设备折抵欠款,八原告不同意。八原告表示被告所欠八原告具体的工资数额由八原告自己分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许**给八原告出具有工资欠条,欠条显示欠款金额为21420元,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许**应向八原告偿还工资欠款214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齐**、齐**、聂**、齐可强、刘**、齐**、聂**、张世合偿还工资欠款21420元。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八原告承担78元,被告许**承担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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