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飞诉被告中国联合**津县分公司、第三人河南省**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宋*飞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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