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某某与马某某、陈某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陈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管*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某某诉称,我与马*甲于2009年2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11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马*乙。2011年3月4日马*甲不幸死亡。2011年11月2日,二被告将我儿子马*乙抢走,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马*乙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

二被告马某某、陈某某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的儿子马*甲(已故)于2009年2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11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马*乙。2011年3月4日马*甲不幸死亡。2011年11月2日二被告将马*乙抱走。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马*乙抚养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2月16日15时庭审笔录、2012年3月21日内黄县公安局后河派出所情况说明、内**民医院病历18页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认证,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马*乙系原告崔某某与其丈夫马*甲共同所生,虽然马*甲已故,原告崔某某作为马*乙的母亲,有权得到马*乙的抚养权。二被告作为马*乙的祖父母无权干涉。故原告主张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二被告马*某、陈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男孩马*乙交给原告崔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