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国**司内黄支公司、中国人**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内黄支公司、中国人寿**安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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