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史**、赵**与被告郭**(彦*)、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史**、赵**撤回对被告郭**(彦*)、安阳市**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史**、赵**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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