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穆**与中国农**黄县支行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穆**与被告中**内黄县支行(以下简称内**发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内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内**发行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安**二终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2)内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于1995年参军入伍,1998年退伍。2000年2月份,内黄县**办公室将我与另一名退伍兵安置到被告处工作,并开具了退伍军人安排行政介绍信,被告也于当年接收了我的档案。由于我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也接收了我的档案,我认为自己已经成为被告的正式职工。谁知后来发工资时,我仅领300元,而另一名安置的退伍兵却领了1000多元。我就找被告要求落实相应的工资待遇,但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没有给我落实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2004年7月5日,被告又以亲属回避、将我安排在林**发行工作为名将我清退。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及内黄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要求被告:1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被告单位规定同工同酬;2补发我2000年2月23日至落实正式职工工资待遇之日止工资差额,计296000元。并按25%加付赔偿金,计7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已接收其个人档案,即已将其安置到被告单位系正式职工,要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被告主张虽已接到原告的个人档案,但没有基于退伍兵安置而接收原告为正式职工。2014年7月21日最**法院《关于安徽**民法院关于李**等十人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亦将类似情况定为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因此双方发生的争议是安置争议,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因本案原、被告纠纷系退伍安置问题所致,故应根据《201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规定,本案应由政府部门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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