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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天**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传**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开发区为由,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在内黄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天**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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