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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独任审判。经被告杨某某申请、原告徐*甲同意提前开庭,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3日典礼共同生活。××××年××月××日生儿子徐**,现随原告生活。由于系包办婚姻,双方无感情基础,现感情不和,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双方多次沟通协商离婚事宜,但因故未能达成一致。故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甲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现未怀孕。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以及原、被告当庭相互印证的陈述为据,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徐*甲与被告杨某某登记结婚达三年之久,并生育一子,足以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无大的冲突,二人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陈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除其陈述外,原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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