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原告王**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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