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当年生有儿子王*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缺乏信任,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为了双方早日解脱痛苦,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我与被告离婚;2、儿子王*乙归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不实;若判决离婚,婚生儿子归被告抚养,原告应支付抚养费;被告患××,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原、被告分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20日按民俗典礼,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9年农历11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王*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陈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档案馆证明、户口页,以及原告当庭的陈述为据,所有证据经举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虽有吵架现象,但无大的矛盾冲突,二人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陈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除其陈述外,但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且原、被告双方有一个孩子,若双方离婚,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本着互谅互让、相敬相爱的原则,携手共创幸福美好的家庭。综上,为了维护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